酒类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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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2.1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不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5.2.2 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计划管理的名酒的批发销售业务,由各级副食品公司经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经营。第五条 从自治区外采购国家计划管理的名酒以外的酒类商品,实行酒类商品调入许可证制度。

自治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设置的酒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贸易行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并符合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三)有熟悉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2、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了保证酒类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活动,促进酒类生产、流通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酒类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酒类生产经营活动,促进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四川高院醉驾判定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员为醉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的驾驶员为醉驾。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酒类产销管理,保证酒类产品质量,节约粮食,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条例。

5、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对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本条例。

6、高铁白酒携带规定2023:高铁上携带的酒精不能是散装酒,必须封装好。50°以下的白酒可以携带6瓶,50°以上的白酒只可以携带2瓶。如果想要携带大量酒类,可以拜托火车站托运处进行托运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2、第六条 自治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自治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设置的酒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3、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特此公告。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酒类产销管理,保证酒类产品质量,节约粮食,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条例。

5、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活动以及对酒类生产、流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