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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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1)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3、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代建单位未取得相应资格或者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合同约定代建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向社会公布,并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

1、第四条 施工企业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施工证的企业(外地施工企业经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审查,允许投标者),均可参加投标。

2、国家发展改革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依法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何做好企业的信用管理

这一阶段企业真正开始从信用关系的角度去考虑和客户的关系,同时企业开始建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去维护和客户的这种信用关系。 第五阶段,全面信用管理组织模式阶段。

做好企业信用管理,简单的说分事前、事中、事后三块,即全程信用管理模式。

(3)加强信用风险的监测和控制。严格信贷档案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确定科学的审批权限、完善贷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明确贷款发放流程。要重视内部稽 核有效性、合规检查能力,贷后检查人员应独立于审批人员。

如项目投标前对业主资信情况和项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分包商资信、业绩、管理实力进行调查评估等。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1、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

2、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标准和规范、信用评价业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具体划分见附表。

3、从2017年的《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到2019年《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0版)》,两类企业的信用评价实现了自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至信用等级的转变。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七条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依法汇集社会信用信息,发挥社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作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共享共用。

3、第三条 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4、失信主体需要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并说明信用修复的具体事项和方式。申请时不需要支付相关费用,但需要在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证明文件。

5、(五)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规定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包括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业执照监管等,以及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公示、报送年度报告等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