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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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替代。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保护租户和房东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西安:对住房租赁企业信用分级,将惩戒信用低的企业

1、月24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了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同时信用评价等级作为对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2、西安市对信用等级低的住房租赁企业将实行信用限制及信用惩戒。

3、西安市对信用等级为“D”的住房租赁企业,实行信用限制,对信用等级为“E”的住房租赁企业,实行信用惩戒。

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1、首先是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对出租人、租户、中介机构等各方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出租人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的租赁房屋,同时需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新。

2、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 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3、北京市民或外来务工人员前往户籍地或居住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公租房申请即可。

4、(一)申请北京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5、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6、城南小区内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为50元/月·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收。楼层增减系数,请你局按相关规定制定并报我局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