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问题征集办法(企业征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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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深圳市的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般为网络问题深圳信用网是深圳市政府依据《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市政府122 号令)》于2003年2月设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和运营的网站。这类网站一般不会出现接口异常,可查询网络是否有问题或者查询上传学历证明是否正确。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界定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进行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征信机构通过收集、整理、分析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形成信用报告、信用评级等产品,为金融机构、企业、消费者等提供信用评估、信用咨询等服务。

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信用建设,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维护公平交易、正当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征集、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为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营造企业信用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融资信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监督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行政机关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和使用,适用本办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和管理。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负责全市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处理、公布,为社会提供服务。

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可根据需要对申请评价的市场主体申报信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市场主体应给予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初评意见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