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最新(酒类企业标准)

本文目录一览: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计划管理的名酒的批发销售业务,由各级副食品公司经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经营。第五条 从自治区外采购国家计划管理的名酒以外的酒类商品,实行酒类商品调入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到市酒类专卖管理所、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酒类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企业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及管理办法

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有违约风险、不对称信息、多样性、传染性等。违约风险。信用风险的核心特征是违约风险,即借款人或债务人未能按时或完全偿还借款或债务。

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是借款人或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债务违约或无法收回债权。信用风险的定义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在借贷活动中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的风险。

信用风险的四个主要特征为:不对称性、累积性、系统性和内源性。信用风险对于银行、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来说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影响决策的因素。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酒类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酒类生产经营活动,促进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保证酒类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活动,促进酒类生产、流通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将《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酒类管理部门查处酒类违法案件时,有权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查阅帐册等有关材料。对违法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情况等,应当逐一登记存档。

4、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条文中的“市、地、州”改为“市、州”。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重庆规范酒类产品市场秩序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重庆酒水批发市场有: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酒批发市场:该市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商圈内,是重庆最大的酒类批发市场之一,主要负责销售各种中高档酒水。

3、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加强对酒类商品零售的管理,保证酒类商品零售交易过程的规范性和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保证商品零售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4、管理办法全文共包括六章。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5、国家加大对白酒市场秩序的整顿,加强市场监管,有利于白酒市场的公平竞争消除一些垄断行为,让整个白酒市场在公正的环境下竞争。这不仅可以提高白酒的产品质量,也有利于白酒企业增加效益。

我想要一份关于酒类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急急急,谢谢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管理,发展酒类市场和规范酒类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3、企业应建立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如委托加工,还得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5、现在,就跟我来看看餐饮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精选多篇! 篇一: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6、你们当地工商部门的要求是不对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该是统一的,应该是工商部门提供的。我有我们地方的给你发一个。

鞍山市酒类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删除第十六条中“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鞍山市粮油加工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中“技术监督”修改为“质监”。

3、第一条 为加强酒类商品管理,规范酒类生产销售秩序,破除地方封锁,促进酒类商品流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5、正面回答本办法由商务部于2005年10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全文共包括六章。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6、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